设施农用地备案≠使用许可!使用农用地,还得注意这些!
2025-11-07 16:15:4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12234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晨希

租下一片山场,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砍树、平地,准备建设烤谷场和育秧棚,听起来似乎“合法合规”。然而,法律的“红线”就隐藏在这片山林之中。一起来看今天的普法案例,扫清土地使用中的法律盲区。

涉农用地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郴州市某农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邝某。2023年,该农机合作社租赁北湖区鲁塘镇某村组山场,准备建设烤谷场和育秧棚,邝某签订租地合同后开始申办并取得了农业设施用地。后续,邝某明知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由于资金不足,在未办手续的情况下便对所租赁山场进行杉树采伐、平整和硬化林地,导致林地植被破坏。

经鉴定,该农机合作社因修建烤谷场和育秧棚占用林地总面积11.8亩(7870平方米),原有植被均已被破坏,无证采伐杉树1.98亩,采伐杉木332株。

法院判决

被告某农机合作社、被告人邝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8亩,数量较大,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单位某农机合作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邝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单位某农机合作社、被告人邝某对被破坏的林地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用地是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的宝贵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农用地,尤其是从事非农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我国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许可手续不能相互替代。设施农用地备案仅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但并不同时赋予改变土地地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权利。任何使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单独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发展农业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土地使用必须恪守“依法、合规”的底线,任何环节的“未批先建”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得不偿失。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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